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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在 RM50,000 上限與 12 個月期限內向購屋者索償仲裁庭立案、仲裁庭沒有權力審的事、真正能贏的證據、發展商無視裁決時怎麼執行、死在期限上的遲交索償、建材被換、爛尾項目,以及怎麼從擔保人身份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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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og 分類 |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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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角度 | 跟發展商出問題的那一天就看這個分類——時效已經在走了。 |
8 篇文章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到購屋者索償仲裁庭立案:索償上限、期限、表格
購屋者索償仲裁庭(TTPR)依據《1966年房屋發展法令》第 VI 部運作,為購屋者提供經濟便捷的維權管道,但受到 RM50,000 裁決上限、12 個月嚴格時限及 RM10 立案費的約束。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購屋者索償仲裁庭沒有權力審的那些事
《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及經營)法令》第 VI 部將收回土地、地契權屬爭議、人身傷害、死亡索償及非 HDA 商業地契房地產嚴格排除在購屋者仲裁庭管轄權之外。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決定發展商索償案勝負的那些證據
在購屋者索償仲裁庭勝訴的關鍵在於一份嚴絲合縫的時間線檔案:法定買賣合約、經核證的 CCC、交樓通知書,以及觸發 30 天自費維修時限的送達鐵證。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你贏了,發展商卻當作沒這回事
發展商無視購屋者仲裁庭裁決構成第 A1415 號修正法令下的刑事罪行,可被處以 RM10,000 至 RM50,000 罰款或監禁,由國家房屋局立案移交法庭檢控。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遲交索償是死在期限上的
在購屋者仲裁庭追討遲交賠償金(LAD)的時效在 CCC 發出、DLP 屆滿或合約終止後滿 12 個月即告消滅;被動等待發展商和解回覆往往會導致喪失法定救濟。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建材和裝修被換掉了:你能索償什麼
當發展商擅自調換建材或裝修用料時,法定買賣合約附表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規格書;「同等品質」並非發展商的免責特權,在 24 個月缺陷責任期內依然可依法索償。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爛尾樓:買家實際上還有哪些選擇
當房屋項目被國家房屋局正式認定為爛尾樓時,買家必須審慎應對持續存在的銀行房貸責任、白騎士拯救發展商的復工重組,以及正規的法律救濟途徑。
發展商索償與仲裁庭
怎麼從別人的貸款擔保人身份中脫身
馬來西亞房屋貸款的擔保人無法單方面撤回擔保責任;徹底脫身的途徑僅限於主借款人獨資轉貸、更換經銀行核准的替補擔保人,或全數清償結清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