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产权与物业管理
哪些楼宇文件你有法定权利查阅,以及管理层必须在多久内给你
业主可以查阅账簿,并取得基金余额证明——共管机构依第 31 条,管理机构依第 73 条。拒绝查阅,或未能设立或审计账目,依第 26(5) 和 62(5) 条即属犯罪,管委会成员须个人承担最高 RM250,000 或三年的责任。
Quick summary
快速总结
适合谁
风险等级
买家行动
| 适合谁 | 想对自家楼宇的运作有发言权的业主,以及正在考虑要不要竞选管委会的人。 |
|---|---|
| 风险等级 | 中 |
| 买家行动 | 把你的楼盘名称、目前缴的管理费,以及你正在纠结的问题发给 Lewis,他会告诉你该先查什么。 |
权力在谁手上
下面要讲清楚的问题是:账目、登记册、合约、会议记录,都不是管理层的私产。拒绝提供是罪行,不是「内部规定」。 在这里,程序不是官僚主义——它是你的钱和一小群不受问责的人之间唯一的屏障。
你可以要求看什么
业主可以查阅账簿,也可以取得一份关于基金状况的证明——共管机构依第 31 条,管理机构依第 73 条。实务上,证明是两者中更有用的那个,因为它把余额写进一份由该机构签署的正式文件里,而不是在会议上口头描述。如果你不是现有业主,而是在做尽职调查的买家,这也正是产权律师会想看的那份文件。
拒绝是犯罪,而且责任落到个人头上
这一点会改变行为。未能设立或审计账目,或未能允许查阅,依共管机构第 26(5) 条和管理机构第 62(5) 条即属犯罪——而且管委会成员须个人承担责任,可处最高二十五万令吉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另外,拒绝出具第 31 条证明,依 2015 年条例第 19(2) 条另属犯罪,可处最高五万令吉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他们还是不拿出来
告到分层管理仲裁庭。附表四第一部分包含一项独立的诉由:强制发展商、共管机构、管理机构或子管理机构提供资讯或文件。实务上的关键,是把它和这些文件所关联的实质投诉一起提出,而不是分两次。理由很直接:那道「提供文件」的命令,往往正是让你的实质主张从「我认为」变成「有据可查」的那一步;如果先单独去要文件、拿到之后再回头提实质主张,等于把一件事拆成两个来回,时间和精力都白花。立案时把两项诉由写在同一份申请里,仲裁庭一次就能把该看的东西看齐。
拿你自己那栋楼核对一遍
查一下你们自己项目的附加细则,以及这次会议实际发出的通知——期限和法定人数由法令规定,但项目可以加上有效的变通。如果某个决议看起来不合规,请在开会之前书面提出异议,不要事后才说。
买家检查清单
三个杠杆。查阅账簿。依共管机构第 31 条或管理机构第 73 条取得基金状况证明。以及,若上述任一被拒,第 26(5) 和 62(5) 条的罪责——管委会成员须个人承担最高 RM250,000 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拒绝出具第 31 条证明另有其罚则,依条例第 19(2) 条:最高 RM50,000、三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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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把请求写成书面,并写明条文——共管机构第 31 条,管理机构第 73 条。 |
|---|---|
| 2 | 索取基金余额证明,不要只满足于会议上的口头交代。 |
| 3 | 如果查阅被拒,引用第 26(5) 或 62(5) 条,并指出管委会成员须个人负责。 |
| 4 | 如果第 31 条证明被拒,引用 2015 年条例第 19(2) 条。 |
| 5 | 如果什么都拿不到,依附表四中「强制提供文件」那一项诉由,向仲裁庭提告。 |
常见问题
我有权看楼宇的账目吗?
有。业主可以查阅账簿并取得基金状况证明——共管机构依第 31 条,管理机构依第 73 条。
管委会拒绝会怎样?
未能允许查阅,或未能设立或审计账目,依共管机构第 26(5) 条和管理机构第 62(5) 条即属犯罪,管委会成员须个人承担最高 RM250,000 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拒绝出具证明另有罚则吗?
有。2015 年条例第 19(2) 条把「拒绝出具第 31 条证明」定为罪行,可处最高 RM50,000 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仲裁庭可以命令他们交出文件吗?
可以。附表四第一部分包含「强制发展商、JMB、管理机构或子管理机构提供资讯或文件」这一项诉由。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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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请求写成书面,并写明条文——共管机构第 31 条,管理机构第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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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基金余额证明,不要只满足于会议上的口头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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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阅被拒,引用第 26(5) 或 62(5) 条,并指出管委会成员须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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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 31 条证明被拒,引用 2015 年条例第 19(2)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