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买卖合约
订金、意向书、买卖合约:你到底从哪一刻起被绑住
订金、法定买卖合约里的首期 10%,以及次售市场里的诚意金,大家常常当成同一回事。它们不是。对于受《房屋发展法》管制的住宅单位,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收钱,第 11(2) 条直接禁止——而这条规则,根本管不到私人次售交易。
Quick summary
快速总结
适合谁
风险等级
买家行动
| 适合谁 | 正处在下订、意向书或签署买卖合约阶段的买家 |
|---|---|
| 风险等级 | 中 |
| 买家行动 | 把房产资料、地契上名字的持有方式,以及你正在纠结的问题发给 Lewis,他会告诉你该先查什么。 |
你到底从哪一刻起被绑住
本文要处理的是:三笔大家当成同一回事的钱,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由持牌发展商出售的住宅单位,合约是法定格式。里面的保护条款不是发展商施舍的让步,也不能用合约约定的方式排除掉。
三种付款,三套完全不同的规则
大家习惯把这些钱统统叫「订金」,但它们其实落在三套完全不同的法律体制下。订金,是在还没有任何法定合约存在之前,向一个准买家收取的钱,为的是在文件准备期间先锁住一个全新住宅单位。首期 10%,是法定买卖合约本身规定的第一笔款项,在合约签署时到期,按合约所依据的附表处理。次售市场里的诚意金,则是私人转售交易中,为了在献购或选择权谈判期间表明诚意而付的钱,管它的不是《房屋发展法》,而是那份献购表格或选择权协议怎么写。你要先弄清楚对方问你要的是这三者中的哪一种,才知道自己有什么保障。
为什么订金是被禁止的,不是「不建议」而已
《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第 11(2) 条规定:任何人,包括以代收人身分行事的各方,除非是买卖合约本身规定的款项,否则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款项。这是一条硬性禁令,不是一条最佳实践建议。它适用于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因为在那一刻,根本还没有一份「买卖合约」去规定任何款项,所以在这个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的任何款项,都落在条例允许的范围之外。这条文的措辞特意写得很宽:它绑住的不只是发展商。它也管得到代发展商收钱的地产代理,也管得到答应在签约之前以「代收人」身分暂时持有该笔款项的律师。把这个安排叫作「代收人方案」并不能豁免——第 11(2) 条特意点名代收人,正是因为这正是发展商曾经试过的规避手法。
真正应该付的是什么,什么时候付
在法定买卖合约之下,合约规定的第一笔款项是购买价的 10%,而这笔钱是在合约一签署就立即到期的——不是在签约之前。在全新单位交易的这个早期阶段,这是条例所设想的唯一一笔款项。如果发展商、代理或律师在签约之前就向你要钱,不管用什么名义——订金、预留费、诚意金——问题就出在这个要求本身,不管它被包装成什么文件形式。
为什么次售市场的诚意金是另外一回事
《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管的是持牌房屋发展商销售全新单位——也就是第一附表(Schedule G)和第二附表(Schedule H)合约背后的那套法定框架。次售交易,是一个私人业主把手上现有的单位卖给另一个买家,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属于「房屋发展」交易,所以第 11(2) 条根本管不到它。为了锁定一宗次售单位而付的诚意金,走的是普通合约法:那份献购书、意向书或选择权协议怎么写——什么时候付、锁住什么、什么情况下可退或没收——就是决定结果的依据。这份文件应该得到跟全新单位买家审视订金表格时同等的仔细程度——因为在这里,跟全新单位的情况不一样,没有一条概括性的法定禁令替你把关。
真正的关键区别在哪里
关键不在于这笔钱叫什么名字,而在于你身处哪个市场。全新单位、持牌发展商、住宅单位:法定合约签署之前不得收取任何款项,没有例外,而 10% 在签约时到期。次售交易、私人业主对私人买家:《房屋发展法》的禁令不适用,决定结果的是你自己那份献购或选择权文件怎么写。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会让买家要么在全新单位交易中接受了一个本身违法的订金要求,要么误以为次售的诚意金享有它其实并不具备的保障。
拿你自己的情况核对一遍
去读你自己那份合约,不要只读摘要。如果是受《房屋发展法令》管辖的住宅单位,条款由法令规定、不得被削弱,所以任何看起来比法定条件更差的条文,都应该立刻提出质疑。如果不在该法令管辖范围内,合约写成什么就是什么——风险恰恰就在这里。
买家检查清单
如果你买的是受《房屋发展法》管制的全新住宅单位,任何人——发展商、代理,或以「代收人」身分持有款项的律师——都不可以在你签署法定买卖合约之前先向你收订金。《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第 11(2) 条规定,除非是买卖合约本身规定的款项,否则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款项;而这份合约规定的第一笔款项,是购买价的 10%,在签约时才到期。次售市场则不同:《房屋发展法》体制根本不适用于次售,所以为了锁定一宗私人转售而付的诚意金,走的是普通合约法,不受这条禁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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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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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先确认这个单位是持牌全新推售单位,还是私人次售单位——两者的规则完全不同。 |
|---|---|
| 2 | 如果是全新单位,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任何要求你先付钱的请求都应该拒绝。 |
| 3 | 记住第 11(2) 条同时约束发展商、代理,以及任何以代收人身分持有款项的律师。 |
| 4 | 预期购买价的 10% 会在法定合约签署时到期,而不是在此之前。 |
| 5 | 如果是次售交易,仔细阅读那份献购表格或选择权协议——决定你诚意金去留的是它,不是《房屋发展法》。 |
常见问题
发展商可以在我签买卖合约之前合法地问我要订金吗?
不可以。《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第 11(2) 条禁止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收取任何款项,不管这笔钱叫什么名字。
如果收钱的是代理而不是发展商,有分别吗?
没有分别。第 11(2) 条明确管到以代收人身分行事的各方,包括在签约前持有款项的地产代理或律师。
我签法定买卖合约时要付多少?
法定合约规定的第一笔款项是购买价的 10%,在签约当下立即到期。
这条订金禁令管得到次售单位吗?
管不到。《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管的是持牌发展商销售全新单位;私人次售不属于这种交易,所以那里的诚意金由你自己签的献购或选择权文件来决定。
这条订金禁令最近有放宽吗?
没有。截至2026年年中,禁令仍然生效;业界团体在游说将订金合法化,但规则尚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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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认这个单位是持牌全新推售单位,还是私人次售单位——两者的规则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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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全新单位,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任何要求你先付钱的请求都应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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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购买价的 10% 会在法定合约签署时到期,而不是在此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