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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买卖合约

交易告吹时,怎么把订金要回来

如果订金是在你的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就收走的,那么依第 11(2) 条,发展商、代理或律师从一开始就没有资格收这笔钱——这比纠结订购表格的措辞要来得强得多。但要真正拿回来,仍然需要发出书面追讨,往往还得向房屋主管当局或仲裁庭投诉。

Quick summary

快速总结

适合谁

正处在下订、意向书或签署买卖合约阶段的买家

风险等级

买家行动

把房产资料、地契上名字的持有方式,以及你正在纠结的问题发给 Lewis,他会告诉你该先查什么。

决定结果的那一条

本文要处理的是:这笔钱当初收得合不合法,往往就决定了答案 一旦超出这个法定范围——商用单位、二手转售、SOFO 与 SOVO——合约写成什么就是什么。大部分不愉快的意外,就藏在这里。

从「收钱本身违法」出发,而不是从订购表格的条款出发

大多数想拿回订金的买家,一开始都在争论订购表格上的没收条款不合理,或者交易告吹是因为不是他们的错。这是比较弱的论点,因为它其实默认了「订购表格本来就是合法收钱的依据」这个前提。如果这是一个受《房屋发展法》管制的住宅单位,而这笔订金是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就收走的,比较有力的出发点是:第 11(2) 条本来就整个禁止这样收钱。如果发展商、代理或律师从一开始就没有资格收这笔款项,那么订购表格上的任何没收条款,都不可能倒过来把这次收钱变成合法——你不是在凭同情心要回订金,而是在指出这笔钱的收取本身就违反了条例。

把追讨写成书面,并点明条文

实际上第一步,是向持有这笔钱的一方——发展商、代理,或以代收人身分持有款项的律师——发出书面追讨。明确说明:这笔款项是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收取的,《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第 11(2) 条禁止这样收钱,你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全额退还。保留所有收据、WhatsApp 对话记录和订购表格——能证明「付钱的时间点」相对于「法定合约签署时间点(如果有的话)」的这条时间线,正是整个主张的核心证据。

如果追讨没人理,就向房屋管制官升级投诉

如果书面追讨没有换来退款,下一步是向房屋管制官或国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诉——它正是负责执行《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的机构。「发展商或其代理违反第 11(2) 条」这种投诉,正正落在这个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而且比买家个人一封信更有分量。这条路需要时间,本身也不保证一定能拿到退款,但它会把这次违规正式记录在案,有时能催出私人追讨信催不出的回应。

仲裁庭或法院是正式的最后一步

如果投诉还是解决不了问题,追回这笔钱就会变成一宗你必须正式提出的诉求——视金额和涉及的当事人而定,可能是去受理购屋者索偿的仲裁庭,也可能是走法院程序。这个诉求本身表述起来并不复杂——「因违反第 11(2) 条而收取的款项应当退还」——但要真正提出来,还是得把文件整理好、正确地立案,并做好心理准备,对方可能会争辩事实,例如声称付款当时法定合约实质上已经拍板定案了。

罚则是存在的,但那不是你的退款

经 P.U.(A) 106/2015 修订的第 13(1) 条规定,违反这项禁令收钱的人,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罚款、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这项罚则是针对收钱一方的另一套后果,本身并不会自动把钱放回你的口袋——它是由当局执行的,不是作为赔偿付给你的。要对自己诚实:即使这笔订金是违法收取的,要真正拿回来,仍然需要一封追讨信、往往还需要一次投诉,有时甚至要走到仲裁庭或法院立案,钱才会真正回来。

拿你自己的情况核对一遍

去读你自己那份合约,不要只读摘要。如果是受《房屋发展法令》管辖的住宅单位,条款由法令规定、不得被削弱,所以任何看起来比法定条件更差的条文,都应该立刻提出质疑。如果不在该法令管辖范围内,合约写成什么就是什么——风险恰恰就在这里。

买家检查清单

要把订金拿回来,最有力的论点不是订购表格上印的条款——而是这笔钱从一开始就不该被收走。第 11(2) 条禁止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收取任何款项,所以在那个阶段收走的这笔钱,本身就是违法收取的,不管表格上关于「没收」写了什么。但这不代表拿回来是自动的。实际的路径是:先发出书面追讨,再向房屋管制官或国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诉,如果这些都行不通,就走仲裁庭或法院。第 13(1) 条对收钱的一方也设有罚则,这跟你追讨回自己的钱,是两件独立的事。

1

先确认这笔钱是不是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就收走的——这个时间点就是整宗案子的关键。

2

保留所有收据、对话记录和订购表格,证明付款的时间。

3

发出书面追讨时点明第 11(2) 条,而不是去争论订购表格上的没收条款。

4

如果追讨没人理,就向房屋管制官或国家房屋局投诉。

5

如果投诉解决不了,就把仲裁庭或法院诉讼当作正式的最后一步。

6

明白第 13(1) 条的罚则惩罚的是收钱的一方——那不是让你拿回钱的机制。

常见问题

如果我的订金是在买卖合约签署之前被收走的,我的立场会更强吗?

会。第 11(2) 条禁止在法定买卖合约签署之前收取任何款项,所以在那个阶段收走的这笔钱本身就是违法收取的,不管订购表格自己怎么写。

如果追讨信没人理,我该向谁投诉?

向房屋管制官或负责执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及经营)条例》的国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诉。

RM50,000 的罚款会付给我吗?

不会。第 13(1) 条规定对收钱的一方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罚款、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这项罚则由当局执行,跟你能不能拿回退款是两码事。

违法收取的订金,追讨回来是自动的吗?

不是。通常仍然需要先发书面追讨,往往还要向房屋主管当局投诉,或向仲裁庭、法院提出诉求,钱才会真正回来。

如果我是付给代理而不是直接付给发展商,这条规则也适用吗?

适用。第 11(2) 条明确涵盖以代收人身分行事的各方,包括代发展商收钱的代理。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与槟城房地产顾问,协助买家做出数据驱动的买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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