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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買賣合約

交易告吹時,怎麼把訂金要回來

如果訂金是在你的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就收走的,那麼依第 11(2) 條,發展商、代理或律師從一開始就沒有資格收這筆錢——這比糾結訂購表格的措辭要來得強得多。但要真正拿回來,仍然需要發出書面追討,往往還得向房屋主管當局或仲裁庭投訴。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正處在下訂、意向書或簽署買賣合約階段的買家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房地產資料、地契上名字的持有方式,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決定結果的那一條

本文要處理的是:這筆錢當初收得合不合法,往往就決定了答案 一旦超出這個法定範圍——商用單位、二手轉售、SOFO 與 SOVO——合約寫成什麼就是什麼。大部分不愉快的意外,就藏在這裡。

從「收錢本身違法」出發,而不是從訂購表格的條款出發

大多數想拿回訂金的買家,一開始都在爭論訂購表格上的沒收條款不合理,或者交易告吹是因為不是他們的錯。這是比較弱的論點,因為它其實預設了「訂購表格本來就是合法收錢的依據」這個前提。如果這是一個受《房屋發展法》管制的住宅單位,而這筆訂金是在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就收走的,比較有力的出發點是:第 11(2) 條本來就整個禁止這樣收錢。如果發展商、代理或律師從一開始就沒有資格收這筆款項,那麼訂購表格上的任何沒收條款,都不可能倒過來把這次收錢變成合法——你不是在憑同情心要回訂金,而是在指出這筆錢的收取本身就違反了條例。

把追討寫成書面,並點明條文

實際上第一步,是向持有這筆錢的一方——發展商、代理,或以代收人身分持有款項的律師——發出書面追討。明確說明:這筆款項是在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收取的,《1989年房屋發展(管制及經營)條例》第 11(2) 條禁止這樣收錢,你要求對方在指定期限內全額退還。保留所有收據、WhatsApp 對話記錄和訂購表格——能證明「付錢的時間點」相對於「法定合約簽署時間點(如果有的話)」的這條時間線,正是整個主張的核心證據。

如果追討沒人理,就向房屋管制官升級投訴

如果書面追討沒有換來退款,下一步是向房屋管制官或國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訴——它正是負責執行《房屋發展(管制及經營)條例》的機構。「發展商或其代理違反第 11(2) 條」這種投訴,正正落在這個機構的職責範圍之內,而且比買家個人一封信更有分量。這條路需要時間,本身也不保證一定能拿到退款,但它會把這次違規正式記錄在案,有時能催出私人追討信催不出的回應。

仲裁庭或法院是正式的最後一步

如果投訴還是解決不了問題,追回這筆錢就會變成一宗你必須正式提出的訴求——視金額和涉及的當事人而定,可能是去受理購屋者索償的仲裁庭,也可能是走法院程序。這個訴求本身表述起來並不複雜——「因違反第 11(2) 條而收取的款項應當退還」——但要真正提出來,還是得把文件整理好、正確地立案,並做好心理準備,對方可能會爭辯事實,例如聲稱付款當時法定合約實質上已經拍板定案了。

罰則是存在的,但那不是你的退款

經 P.U.(A) 106/2015 修訂的第 13(1) 條規定,違反這項禁令收錢的人,可處不超過 RM50,000 罰款、不超過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這項罰則是針對收錢一方的另一套後果,本身並不會自動把錢放回你的口袋——它是由當局執行的,不是作為賠償付給你的。要對自己誠實:即使這筆訂金是違法收取的,要真正拿回來,仍然需要一封追討信、往往還需要一次投訴,有時甚至要走到仲裁庭或法院立案,錢才會真正回來。

拿你自己的情況核對一遍

去讀你自己那份合約,不要只讀摘要。如果是受《房屋發展法令》管轄的住宅單位,條款由法令規定、不得被削弱,所以任何看起來比法定條件更差的條文,都應該立刻提出質疑。如果不在該法令管轄範圍內,合約寫成什麼就是什麼——風險恰恰就在這裡。

買家檢查清單

要把訂金拿回來,最有力的論點不是訂購表格上印的條款——而是這筆錢從一開始就不該被收走。第 11(2) 條禁止在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收取任何款項,所以在那個階段收走的這筆錢,本身就是違法收取的,不管表格上關於「沒收」寫了什麼。但這不代表拿回來是自動的。實際的路徑是:先發出書面追討,再向房屋管制官或國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訴,如果這些都行不通,就走仲裁庭或法院。第 13(1) 條對收錢的一方也設有罰則,這跟你追討回自己的錢,是兩件獨立的事。

1

先確認這筆錢是不是在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就收走的——這個時間點就是整宗案子的關鍵。

2

保留所有收據、對話記錄和訂購表格,證明付款的時間。

3

發出書面追討時點明第 11(2) 條,而不是去爭論訂購表格上的沒收條款。

4

如果追討沒人理,就向房屋管制官或國家房屋局投訴。

5

如果投訴解決不了,就把仲裁庭或法院訴訟當作正式的最後一步。

6

明白第 13(1) 條的罰則懲罰的是收錢的一方——那不是讓你拿回錢的機制。

常見問題

如果我的訂金是在買賣合約簽署之前被收走的,我的立場會更強嗎?

會。第 11(2) 條禁止在法定買賣合約簽署之前收取任何款項,所以在那個階段收走的這筆錢本身就是違法收取的,不管訂購表格自己怎麼寫。

如果追討信沒人理,我該向誰投訴?

向房屋管制官或負責執行《1989年房屋發展(管制及經營)條例》的國家房屋局(Jabatan Perumahan Negara)投訴。

RM50,000 的罰款會付給我嗎?

不會。第 13(1) 條規定對收錢的一方可處不超過 RM50,000 罰款、不超過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這項罰則由當局執行,跟你能不能拿回退款是兩碼事。

違法收取的訂金,追討回來是自動的嗎?

不是。通常仍然需要先發書面追討,往往還要向房屋主管當局投訴,或向仲裁庭、法院提出訴求,錢才會真正回來。

如果我是付給代理而不是直接付給發展商,這條規則也適用嗎?

適用。第 11(2) 條明確涵蓋以代收人身分行事的各方,包括代發展商收錢的代理。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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