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你的動議因「太遲提交」被拒絕受理 —— 這樣做合法嗎?
業主提呈的動議,必須在會議前不少於七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附表二第 13(1) 段。趕上這個期限,動議就必須列入議程;錯過了,被拒絕受理是合法的。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 適合誰 | 想對自家樓宇的運作有發言權的業主,以及正在考慮要不要競選管委會的人。 |
|---|---|
| 風險等級 | 中 |
| 買家行動 |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
投票背後的規則
這一篇拆解的是:法令訂明瞭業主提呈動議的通知期。管理層不能縮短它,也不能對符合期限的動議置之不理。 以下每個數字和期限都出自 757 法令或其附表三。
完整的規則
757 法令附表二第 13(1) 段規定,業主必須在會議前不少於七天,將其書面動議通知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這裡沒有自由裁量空間,也沒有更短的路徑。期限是從會議日期往回數的。第六天才遞交的動議是遲了;發到某位委員私人郵箱的動議,不算遞交到註冊辦事處;在會場上口頭提出的,根本不構成動議通知。
為什麼要有這七天
會議通知依第 12(1) 段至少提前十四天發出,附帶議程和經審計賬目。業主因此有一週時間讀完並提出動議,而項目方有最後一週去把新增事項通知大家。如果沒有這個七天的截止線,議程到開會當天早上都還在變,而那些認真讀了文件的業主,到場後要投票的卻是他們從沒見過的事項。這個期限保護的是那十四天的價值,不是管委會的方便。
如果你的動議被拒絕受理
先把你需要的事實確定下來:遞交日期和會議日期。如果你的動議是在會議前七天或更早遞交到註冊辦事處的,那麼它被拒絕就是一個你可以提出的程序問題——請在會議之前書面提出,並引用第 13(1) 段要求對方說明理由。如果確實是遲了,那拒絕就是對的,實際的解法是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或者趕在下一次會議前及時提交同一份動議。為一份遲交的動議爭實質內容,是必輸的立場;為一份及時提交的動議爭時間點,則不是。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查一下你們自己項目的附加細則,以及這次會議實際發出的通知——期限和法定人數由法令規定,但項目可以加上有效的變通。如果某個決議看起來不合規,請在開會之前書面提出異議,不要事後才說。
買家檢查清單
七天、書面、遞交到註冊辦事處。附表二第 13(1) 段的規則就這麼多。它是從會議日期往回數,不是從通知日期數;這也是為什麼當天才遞給主席的動議,被拒絕是合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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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從會議日期往回數七天,不是從通知送到你手上那天數起。 |
|---|---|
| 2 | 把動議以書面形式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不要交給某位委員個人。 |
| 3 | 拿到一份帶日期的遞交回執,並保存好。 |
| 4 | 如果動議明明及時卻被拒絕,在會議之前書面引用第 13(1) 段提出。 |
| 5 | 如果確實遲了,就把它準備好趕下一次會議,或者考慮聯署召開特別大會。 |
常見問題
常年大會的動議要提前多久提交?
會議前不少於七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附表二第 13(1) 段。
開會當天可以在會場上臨時提動議嗎?
會場上的口頭動議不構成第 13(1) 段所稱的動議通知,因此主席有理由不予付諸表決。
發郵件給某位委員算不算提交?
該段要求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發到個人私人郵箱不符合這項要求。
我的動議是準時交的,卻被拒絕了,怎麼辦?
在會議之前把遞交日期和會議日期書面寫清楚,引用第 13(1) 段要求對方說明拒絕的依據。把遞交回執留好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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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議日期往回數七天,不是從通知送到你手上那天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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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動議以書面形式遞交至管理機構的註冊辦事處,不要交給某位委員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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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一份帶日期的遞交回執,並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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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動議明明及時卻被拒絕,在會議之前書面引用第 13(1) 段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