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發展商法定上有多久必須把分層地契交到你手上,以及逾期了怎麼辦
《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8(2) 條規定:一旦有單位售出,原地主須在三個月內申請細分——起算點視適用哪一款而定,可能是上層結構階段證明、竣工,或售出之日。測量局局長可延長一次,不超過一個月。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 適合誰 | 買沒有個別分層地契的單位的買家,以及地契拖了很多年還沒下來的業主。 |
|---|---|
| 風險等級 | 高 |
| 買家行動 |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
紙面上你擁有的是什麼
本文要處理的是:法令訂明瞭期限,逾期是罪行。「還在處理中」不是你必須接受的答案。 在馬來西亞,交房和拿到地契之間隔著好幾年,所有麻煩事都住在這段空窗期裡。
義務落在誰身上,什麼觸發它
第 8(1) 條把義務落在「其已批地上建有可細分建築物」的原地主身上。觸發條件是商業性的,不是物理性的:一旦該地主售出或同意售出任何一個單位,義務即產生。所以,一棟建好但一間都沒賣的樓還沒被這條抓住;而一個樓花項目,早在有人入住之前就已經被抓住了。
三個月,五種起算點中的一種
第 8(2) 條訂下三個月的期限,並指明由哪個事件起算。依第 8(2)(a) 款,若售出發生、且上層結構階段證明在本法令生效後簽發,則三個月自該證明簽發之日起算。依第 8(2)(b) 款,若建築物在生效後竣工但售出發生在生效前,則自竣工起算。依第 8(2)(c) 款,若竣工與售出都在生效之後,則自竣工或售出中較遲者起算。第 8(2)(d) 和 8(2)(e) 款處理過渡情形:兩個事件都在生效前的,自本法令生效日起三個月;竣工在前、售出在後的,自售出之日起三個月。
只能延一次,而且很短
第 8(4) 條允許第 8(2) 條的期限由測量局局長延長一次,進一步的期間不超過一個月。這就是合法的全部緩衝——從相關觸發點算起,最多四個月。任何人給你一個更長的窗口,要麼是在用 2015 年之前的舊條文,要麼是在描述土地局審批要多久——而那跟「申請期限」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罪行與罰則
未在規定或延長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依第 8(7) 條即屬犯罪。第 8(8) 條訂明後果:一經定罪,罰款不少於一萬令吉、不超過十萬令吉,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罪行持續的,就持續的每一日另處不少於一百令吉、不超過一千令吉的罰款。正是那個按日計算的部分,讓這條條文在「地契拖了好幾年」的樓裡真正有牙齒。
該問什麼,以及措辭為什麼重要
第 8 條衡量的是「申請」這項義務,不是主管機關發證要花多久。所以該書面提出的問題很窄:細分申請是在哪一天遞交的、檔案編號是什麼、有沒有依第 8(4) 條獲准延期。如果存在一個落在期限內的遞交日期,那麼延誤在審批端,該去問的是土地局。如果拿不出遞交日期,你就已經指認出一項依第 8(7) 條構成、並帶第 8(8) 條按日累加成分的罪行——而那封寫明觸發日期和計算過程的信,跟一封「地契怎麼這麼慢」的抱怨,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文件。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書面向發展商或管理層索取分層地契申請的當前進度和遞交日期。把回覆保存好——將來真要往上投訴時,你需要的就是這份文件。
買家檢查清單
是三個月,不是六個月。第 8(1) 條把義務釘在「持有可細分建築物之已批地」的原地主身上,一旦其售出或同意售出任何單位即觸發。第 8(2) 條隨即訂下這三個月,以及它的五種起算點。第 8(4) 條允許測量局局長延長一次,不超過一個月。逾期依第 8(7) 條即屬犯罪,第 8(8) 條訂明罰則:罰款 RM10,000 至 RM100,000、監禁最高三年,或兩者兼施;罪行持續期間另按每日 RM100 至 RM1,000 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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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先確認你們樓適用第 8(2) 條的哪一款——上層結構證明、竣工、售出,還是過渡情形。 |
|---|---|
| 2 | 從該觸發點數三個月;若測量局局長依第 8(4) 條批准延期,再加最多一個月。 |
| 3 | 書面向發展商索取細分申請的遞交日期及其檔案編號。 |
| 4 | 另外問清楚:有沒有依第 8(4) 條獲批延期,由誰批的。 |
| 5 | 如果根本沒有遞交日期,把計算過程寫清楚,並引用第 8(7) 條和第 8(8) 條罰則(含按日罰款)。 |
| 6 | 凡是引用「六個月」的說法都不要採信——那是 2015 年之前的舊法。 |
常見問題
發展商有多久時間去申請分層地契?
依《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8(2) 條是三個月,起算點視適用哪一款而定:上層結構階段證明、竣工,或售出之日。
有人告訴我是六個月,對嗎?
那是《2013 年分層地契(修訂)法令》之前的舊法。現行第 8(2) 條訂的是三個月。
這個期限可以延長嗎?
可以,由測量局局長延長一次,進一步的期間不超過一個月——第 8(4) 條。
不申請的罰則是什麼?
逾期依第 8(7) 條即屬犯罪。第 8(8) 條訂明:罰款 RM10,000 至 RM100,000、監禁最高三年,或兩者兼施;罪行持續期間另按每日 RM100 至 RM1,000 計罰。
我們的地契已經拖了好幾年,發展商算違法嗎?
不一定。第 8 條衡量的是「申請」這項義務,不是審批時間。請索取申請遞交的日期、檔案編號,以及有沒有依第 8(4) 條獲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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