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产权与物业管理
仲裁庭判你赢了,对方还是不理 —— 接下来会怎样
无视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裁决,依第 123 条属刑事罪行:可处不超过 RM250,000 罚款、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定罪后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可加处不超过 RM5,000 的罚款。
Quick summary
快速总结
适合谁
风险等级
买家行动
| 适合谁 | 正在决定要不要告、去哪里告、什么时候告的业主。 |
|---|---|
| 风险等级 | 中 |
| 买家行动 | 把你的楼盘名称、目前缴的管理费,以及你正在纠结的问题发给 Lewis,他会告诉你该先查什么。 |
便宜、快,但有边界
本文要处理的是:不遵守裁决是刑事罪行,有明确罚则,不只是民事欠债。 仲裁庭刻意设计得便宜、原则上不用律师——它的种种局限也来自同一个设计。
不遵守是刑事,不是民事
757 法令第 123 条又短又直接:不遵守分层管理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即属犯罪。这个定性很重要,因为它改变了「接下来该谁动」。一份民事判决,把执行的负担留给胜诉方,连同随之而来的全部成本和拖延。而一项刑事罪行,把检控带进画面里——需要担心的,变成了那个无视裁决的人。
罚则,以及按日累加的那一笔
一经定罪,一般罚则是不超过二十五万令吉罚款、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接下来是真正起作用的那一条:罪行在定罪后仍持续的,持续期间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者,另可加处不超过五千令吉的罚款。一个被裁令去修复共用产业、却干脆不修的管理主体,只要这个状态持续下去,就在不断累积罚款。
实务上怎么用这一条
当裁决对你有利、而对方什么都没做时,不要一上来就威胁要走民事执行。去一封信就够了:附上裁决书、写明应履行的日期、引用第 123 条——包括那笔按日累加的持续罚则。抄送建筑物专员。多数情况下,这封信就是整个执行动作,因为收信的通常是一群义务性质的管委会成员,而他们此前并没有意识到:这里的风险是个人的、刑事的,不是机构的、民事的。
拿你自己那栋楼核对一遍
提告之前,先到 KPKT 的仲裁庭页面确认当前的管辖上限和立案程序;纠纷发生的那天,就把时效截止日记进日历。逾期提交,是好案子最常见的死法。
买家检查清单
裁决不是建议,也不只是一笔民事欠债。第 123 条把不遵守裁决定为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250,000 罚款、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定罪之后若仍持续不遵守,罪行持续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者,另可加处不超过 RM5,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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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记下裁决要求履行的截止日期。 |
|---|---|
| 2 | 如果对方毫无动作,去一封信,附上裁决书并引用第 123 条。 |
| 3 | 在信里明确写出那笔每天最高 RM5,000 的持续罚款。 |
| 4 | 把这封信抄送建筑物专员。 |
| 5 | 把裁决书、这封信和任何回复放在一起——万一走到检控,这就是卷宗。 |
常见问题
管理层无视仲裁庭裁决会怎样?
依 757 法令第 123 条,不遵守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250,000 罚款、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他们一直不理,还有额外罚则吗?
有。罪行在定罪后仍持续的,持续期间每一天或不足一天者,另可加处不超过 RM5,000 的罚款。
我要像执行民事判决那样自己去执行裁决吗?
第 123 条把不遵守定为刑事罪行,而不是完全留给民事执行;这也是为什么「去信违约方并抄送建筑物专员」通常是第一步。
裁决会约束管理机构这个团体吗?
履行义务落在裁决所针对的那一方身上,而第 123 条把罪责挂在「不遵守该裁决」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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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仲裁庭:能审什么、不能审什么,以及索偿上限
分层管理仲裁庭受理索偿总额不超过 RM250,000 的案件(第 105(1) 条),涵盖附表四第一部分列出的十四类诉由。它碰不了的是:任何涉及土地权属、土地上的产业或权益争议的案件——第 105(3) 条。
Lewis 总结
立案之前,先把你的投诉对到附表四第一部分里某一个具体的项目上。在这个仲裁庭,案子失败的原因,「告错了类别」远多于「事实不够硬」。
怎么在分层管理仲裁庭立案:费用、表格,以及为什么你通常不能带律师进去
《1953 年时效法令》不适用于仲裁庭程序(第 105(2) 条);除非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否则不准由律师代表(第 110(2) 条);仲裁庭必须尽速作出裁决,并在可行情况下自开庭首日起 60 天内作出(第 117(1) 条)。
Lewis 总结
按「要自己上场陈述」来准备,因为在几乎所有分层纠纷里你确实要。把文件按日期顺序整理好,把主张收在附表四的某一个诉由之内,并让六十天的规定为你所用——不要把仲裁庭当法院来打。
分层管理仲裁庭 vs 购屋人仲裁庭:你的纠纷该由哪一个受理
两个仲裁庭、两部法令、两个上限。分层管理仲裁庭受理你与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依 757 法令第 105(1) 条上限 RM250,000。购屋人仲裁庭受理针对持牌发展商、源自买卖合约的索偿,依《1966 年房屋发展(管制与准证)法令》第 16M(1) 条上限 RM50,000,并有第 16N(2) 条的 12 个月时效。
Lewis 总结
购屋人仲裁庭那个 12 个月的窗口,是真正会把索赔判死的东西。它从 CCC、缺陷责任期届满,或买卖合约终止起算——所以,一个你已经客客气气追了发展商十八个月的缺陷,在那里可能早就过期了;而分层管理仲裁庭并没有对等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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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下裁决要求履行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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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毫无动作,去一封信,附上裁决书并引用第 1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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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里明确写出那笔每天最高 RM5,000 的持续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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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封信抄送建筑物专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