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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與業權

永久地契 vs 租賃地契:真正的差別在哪,哪些其實沒差

買家往往把永久地契與租賃地契看作非黑即白的對立面。但在《國家土地法典》(第828號法令,2020年修訂版)下,兩者都是州當局的批給,同樣受到第120條與第104條下的明文條件與利益限制約束。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需要看懂地契文件到底寫了什麼的業主與買家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房地產資料、地契上名字的持有方式,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為什麼這件事寫在地契上,而不在售樓書上

本文要處理的是:一個大多數買家憑感覺、而不是憑事實做的比較,以及差別真正存在的那四個地方 西馬的土地是以登記簿為準:寫在地契上的,法律才承認;沒寫上去的,對做過檢索的人就不具約束力。接下來大部分內容,都由這一條原則推導出來。

第42(1)(a)條與第76條下的法定批給基礎

馬來西亞半島的所有已批給土地,其源頭都是《國家土地法典》(第828號法令,2020年修訂版)第42(1)(a)條下州當局的批給權力。第76條明確規定,州當局批給土地的形式只有兩種:期限不超過99年的批給,或在法定特定情況下(聯邦政府用途、公共用途或特殊情況)的永久批給。永久地契並不是脫離國家土地法律的絕對主權所有權,而是第76條下的法定永久批給;租賃地契則是期限最長99年的法定批給。兩者的權力來源完全相同。

條件與限制隨土地轉移:第104條、第105條與第120條

買家最大的誤區是以為永久地契就等於不受任何政府管制。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120條,州當局在批給任何土地時,無論永久還是租賃,均可施加明文條件與利益限制。依據第104條,每一項條件與利益限制都隨土地轉移,並約束當前的土地業主。第105條進一步確立,持續履行的條件與利益限制自批給之日起生效,直至土地歸還州政府為止。一份永久地契完全可能附帶「未經州當局書面許可不得轉讓」的利益限制,直接約束後續每一任買家。

土地用途類別與第121-122條及第124條下的變更

土地所有權年限並不決定土地可以作何用途。根據《國家土地法典》第121至122條,州當局根據法定的土地用途類別施加明文條件,包括農業、建築與工業三類。無論永久地契還是租賃地契,若未依第124條正式申請變更條件、限制與類別,住宅建築用地絕不能擅自轉為商業或工業用途。許多買家只盯著永久地契的招牌,卻忽略了建築用途類別和明文條件對實際擴建、改建與使用的嚴格限制。

真正產生差距的地方:剩餘年限與銀行貸款考量

永久地契與租賃地契的現實差距主要體現在財務與操作層面,而非法律哲學層面。對於租賃地契,地契年限自第76條批給之日起便在倒數。隨著剩餘年限減少,各商業銀行會收緊貸款準則,縮短貸款期限或提高審批門檻。永久地契沒有到期日,而租賃地契最終必須依據第124條向州當局申請延長租期並繳納地價補價。該補價完全由各州當局自行決定,不存在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

不同的法定租期:第63(1)條保留地與第221(1)條私人租賃

買家還必須把州當局的土地批給與法典中的其他租賃形式區分開來。依據第63(1)條,為公共用途而保留的土地,其租賃期最長不得超過21年。而在第221(1)條下,已批給土地的私人業主若將整塊土地出租,租期最長可達99年;若僅出租土地的一部分,租期最長為30年。這些明文規定表明,馬來西亞土地法在不同交易類型中設立了嚴格的法定期限,買家必須仔細查驗土地登記文件。

拿你自己的情況核對一遍

在你依據本文做任何決定之前,先針對自己那份地契做一次土地檢索(land search)。在土地局做檢索(或透過律師做),會顯示登記業主、地契年限與到期日、土地用途類別、明文條件與利益限制,以及目前掛在地契上的每一筆押記、留置權與凍結令。那張打印件才是事實,其餘都只是別人的記憶。

買家檢查清單

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828號法令,2020年修訂版)第76條,州當局批給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99年,或在法定的特定情況下永久批給。依據第120條,兩種地契都可附帶明文條件與利益限制,且依第104條隨土地轉移並約束歷任業主。兩者真正的差別在於剩餘年限與銀行貸款考量、轉讓時是否需要州當局同意,以及第124條下的續期程序。買家往往過度迷信「永久」二字,卻忽略了地契上真正致命的利益限制。

1

進行正式的土地查冊,核實地契是依據第76條永久批給還是期限不超過99年的批給。

2

檢查地契文件上依據第120條註明的明文條件與利益限制。

3

核實土地依據第121至122條所登記的法定土地用途類別(農業、建築或工業)。

4

確認地契是否存在要求在轉讓前必須取得州當局書面同意的利益限制。

5

請注意,地契續期與變更地契條件必須依據第124條向有關州當局提出正式申請。

常見問題

永久地契上會不會附帶要求州當局同意才能轉名的利益限制?

會。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828號法令,2020年修訂版)第120條與第104條,州當局可以在永久地契上設立利益限制,例如要求在登記任何轉讓前必須先取得州當局的書面同意。

以租賃形式批給的州政府土地,最長批給年限是多少?

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76條,州當局以定期形式批給的土地,其批給期限不得超過99年。

私人土地業主根據第221(1)條對外出租土地,最長租期是多久?

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221(1)條,已批給土地的私人業主若出租整塊土地,最長可出租99年;若僅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最長租期為30年。

土地業主如何更改地契上的法定土地用途類別?

土地業主必須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124條向州當局提交正式申請,申請變更土地用途類別、明文條件或利益限制。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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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99年租賃地契年限逐漸減少,銀行貸款收緊,轉售價值亦受影響。續期必須依據《國家土地法典》(第828號法令,2020年修訂版)第124條向相關州當局申請,各州補價與政策均由該州自行設定。

Lewis 總結

在規劃地契續期時,切勿輕信網絡上的試算工具或道聽途說的補價公式。《國家土地法典》第124條明確將批准變更及釐定補價的權力賦予州當局。請直接向你的縣土地局(PDT)或州土地與礦物局(PTG)查詢你所在州屬適用的實際審核準則與補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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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自己閱讀地契文件,而不是依賴中介的口頭簡化說明。先看地契抬頭確認是註冊處地契還是土地局地契,再核實是永久批給還是第76條下不超過99年的批給,最後認真閱讀第120條下的批註。地契上的利益限制條款,遠比標題上的代號更具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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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wis 總結

如果你的地契寫著 HS(D) 或 HS(M) 而不是 Geran,不必驚慌。臨時地契絕不是瑕疵地契,也不是二等產權;你可以像對待最終地契一樣正常買賣、抵押或申請凍結令。轉換為最終地契純粹是土地局與測繪局之間的地籍測量行政流程,無須業主自行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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