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鎖車與放行費:管理層在法律上能對你的車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鎖車、固定車輛並收取放行費的權力,來自 2015 年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其依據是法令第 150 條。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可以規範停車並處以罰款,上限為 RM200。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 適合誰 | 在確認自己到底買到什麼停車權的買家,以及正在為車位起爭執的業主。 |
|---|---|
| 風險等級 | 中 |
| 買家行動 |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
你實際買到的是什麼
這一篇拆解的是:附加細則不等於扣押他人財產的授權。付放行費之前——或者動手剪鎖之前——先搞清楚界線在哪裡。 一個停車位在法律上可以是三種完全不同的東西,每一種給你的權利都不一樣。
鎖車的權力究竟出自哪裡
這一點值得弄清楚,因為經常有人引錯附表。757 法令的附表三根本不處理停車問題——它訂明的是「扣押令」,即 Form A 和 Form B,用來為追討欠費而查封動產。鎖車、固定車輛並收取放行費的具體授權,在《2015 年分層管理(維修與管理)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其依據是法令第 150 條。如果有人告訴你鎖車是「附表三授權的」,請追問一句:你說的是哪一個附表三。
停車規定,以及 RM200 的罰款上限
與第 14 條附加細則分開,管理主體可以訂立規範停車的附加細則——共管機構依第 32(3) 條,管理機構依第 70(2) 條——並可依這些附加細則處以最高 RM200 的罰款。這個數字是天花板。一張五百令吉的停車罰單,不會因為貼在佈告欄上、或者管委會投票通過了,就變成合法;上限就是上限,超出的部分只是「要求」,不是可執行的罰款。
付錢之前該核對什麼
三件事,按順序來。第一,問清楚鎖車依據的是哪一條規定——你應該拿到的答案是《2015 年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第二,索取你們項目裡規範停車的那條附加細則,以及訂立它的那項特別決議,因為第 32(3) 和 70(2) 條要求它必須在大會上訂立。第三,把放行費和任何罰款拿去對照 RM200 的上限。如果這三點都站得住,那就先付,然後到下一次大會上再提。如果站不住,就在付錢之前書面提出異議,不要付完再說。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拿到分層圖和買賣合約的附表,書面確認哪些車位是綁定在你單位上的附屬產業。付錢之前就做這件事,不要等到要賣房時才做。
買家檢查清單
確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不是 757 法令的附表三——那個附表訂明的是用來查封動產追討欠費的「扣押令」。鎖車的權力在《2015 年分層管理(維修與管理)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另外,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可以規範停車並處以最高 RM200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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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問清楚鎖車依據的是哪一條規定——答案應該是《2015 年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 |
|---|---|
| 2 | 不要接受「757 法令附表三」這個依據——那個附表訂明的是扣押令,不是停車。 |
| 3 | 索取規範停車的那條附加細則,以及訂立它的特別決議(第 32(3)、70(2) 條)。 |
| 4 | 把任何罰款拿去對照附加細則罰款適用的 RM200 上限。 |
| 5 | 如果依據站不住,在付放行費之前書面提出異議。 |
常見問題
管理層鎖我的車合法嗎?
有明確依據:《2015 年分層管理(維修與管理)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依法令第 150 條訂明,賦予鎖車、固定車輛並收取放行費的權力。
757 法令的附表三就是停車附表嗎?
不是。757 法令附表三訂明的是「扣押令」Form A 和 Form B,用來為追討欠費而查封動產。
違規停車最多能罰我多少?
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所處的罰款,上限為 RM200。
管委會可以自己制定停車規定嗎?
規範停車的附加細則,必須在大會上以特別決議訂立——共管機構依第 32(3) 條,管理機構依第 7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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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清楚鎖車依據的是哪一條規定——答案應該是《2015 年條例》附表三第 14 條附加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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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接受「757 法令附表三」這個依據——那個附表訂明的是扣押令,不是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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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規範停車的那條附加細則,以及訂立它的特別決議(第 32(3)、7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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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任何罰款拿去對照附加細則罰款適用的 RM200 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