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發展商留著多餘的停車位繼續出租,這樣可以嗎?
發展商能不能繼續出租多餘的車位,取決於一個由分層圖回答的問題:那些車位是附屬於未售單位的附屬產業,還是共用產業?依 318 法令第 4 條,共用產業是用排除法定義的——凡分層圖上不屬於任何單位或附屬產業的部分,都是共用產業。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 適合誰 | 在確認自己到底買到什麼停車權的買家,以及正在為車位起爭執的業主。 |
|---|---|
| 風險等級 | 中 |
| 買家行動 |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
看分層圖,別看宣傳冊
本文要處理的是:未分配的車位在管理機構成立時有沒有歸入共用產業,決定了這筆租金歸誰收 —— 而業主可以查證。 分層地契法令對附屬產業管得很嚴,這正是很多私下停車協議無法執行的原因。
決定的是圖,不是慣例
《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4 條把共用產業定義為:依已批准的分層圖,該地塊中不屬於任何單位(包括附屬產業)或任何臨時區塊的部分。這是一個排除式定義,也就是說:已批准的分層圖,就是決定樓裡每一個車位法律地位的那份文件。被畫成附屬產業的車位,跟著它的主產業走。沒有被畫成附屬產業的車位,就是共用產業——不管交房以來它被怎麼使用、怎麼標記。
如果它們是附屬產業
那麼它們附屬於特定的單位,發展商只在持有那些單位期間才持有它們。318 法令第 69 和 34(2) 條限制對附屬產業作出獨立於其主產業的處分,所以發展商不能把這些車位單獨賣給第三方或轉讓出去。等到那些未售單位最終賣掉時,車位跟著走;而任何針對這些車位的租賃安排,會隨著所有權變更而終止,不會約束新業主。
如果它們是共用產業
那麼它們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問題就不是發展商想怎樣,而是管理主體授權了什麼。共管機構依第 23(2)(c) 條可以出租或租賃產業;管理機構依第 50(2)(c) 條配合第 60(2) 條。而規範或分配停車,要透過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來做,那需要在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一個在管理主體成立之後仍在收取共用產業車位租金的發展商,應該拿得出那份授權它這麼做的決議。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拿到分層圖和買賣合約的附表,書面確認哪些車位是綁定在你單位上的附屬產業。付錢之前就做這件事,不要等到要賣房時才做。
買家檢查清單
讀分層圖,不要讀發展商的信。如果這些車位在圖上被標示為附屬於特定單位的附屬產業,那它們就屬於那些單位的業主——而 318 法令第 69 和 34(2) 條禁止把它們分開處分。如果圖上沒有標示為附屬產業,它們就依第 4 條落入共用產業,屬於全體共同擁有;而任何出租行為,就是管理主體依其出租權限和附加細則來處理的事,不是發展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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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拿到已批准的分層圖,辨認哪些車位被畫成附屬產業。 |
|---|---|
| 2 | 對附屬產業,記住第 69 和 34(2) 條禁止把它們與主產業分開處分。 |
| 3 | 對圖上沒有標為附屬產業的車位,依 318 法令第 4 條當作共用產業處理。 |
| 4 | 問管理主體:出租共用產業車位依據的是哪一項決議。 |
| 5 | 核對共用產業車位的租金收入有沒有出現在維修賬戶裡。 |
常見問題
交房之後發展商還能繼續出租多餘的車位嗎?
取決於分層圖。如果這些車位是附屬於未售單位的附屬產業,發展商是連同那些單位一起持有的。如果圖上沒有標為附屬產業,它們就是 318 法令第 4 條下的共用產業,由管理主體的出租權限和附加細則來管。
我怎麼查出它們屬於哪一種?
看已批准的分層圖。共用產業是用排除法定義的——凡圖上不屬於任何單位或附屬產業的部分。
發展商可以把這些車位單獨賣掉嗎?
如果是附屬產業就不行。《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69 和 34(2) 條限制對附屬產業作出獨立於其主產業的處分。
共用產業車位的租金應該由誰收?
由管理主體,依其出租或租賃產業的權力——共管機構第 23(2)(c) 條,管理機構第 50(2)(c) 條配合第 60(2) 條——而分配須由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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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新聞放在同一個買房框架裡看。
發展商在分層地契發出前清盤了,業主還拿得到地契嗎?
《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並沒有給單位業主一條「在發展商清盤後自行申請分層地契」的途徑。只有該已批地的地主可以依第 7 條申請,而申請程序依第 9 條、使用 Form 1——也就是說,這項義務必須由清盤人承接;而第 8 條規定,只要建築物內有任何一個單位售出,申請就是強制性的。
Lewis 總結
把信寫給清盤人,不是土地局;並且把它寫成「地主依第 8 條的強制義務」,而不是一份求助申請。這才是法令真正給你的著力點;假裝存在一條捷徑,只會白白消耗業主的時間。
管理費到底怎麼算出來的:是「份額單位」,不是你以為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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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wis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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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金到底是什麼:它用來做什麼、每月進多少、誰有權動用
儲備金是法定的資本性儲備,依據 757 法令第 12(4)、25(4)、52(3)、61(3) 和 68(3) 條,最低為管理費的 10%。它只能用在資本性項目上——粉刷、更換裝置、提升共用產業——大會可以調高比率,但永遠不能低於 10%。
Lewis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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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已批准的分層圖,辨認哪些車位被畫成附屬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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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管理主體:出租共用產業車位依據的是哪一項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