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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發展商留著多餘的停車位繼續出租,這樣可以嗎?

發展商能不能繼續出租多餘的車位,取決於一個由分層圖回答的問題:那些車位是附屬於未售單位的附屬產業,還是共用產業?依 318 法令第 4 條,共用產業是用排除法定義的——凡分層圖上不屬於任何單位或附屬產業的部分,都是共用產業。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在確認自己到底買到什麼停車權的買家,以及正在為車位起爭執的業主。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看分層圖,別看宣傳冊

本文要處理的是:未分配的車位在管理機構成立時有沒有歸入共用產業,決定了這筆租金歸誰收 —— 而業主可以查證。 分層地契法令對附屬產業管得很嚴,這正是很多私下停車協議無法執行的原因。

決定的是圖,不是慣例

《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4 條把共用產業定義為:依已批准的分層圖,該地塊中不屬於任何單位(包括附屬產業)或任何臨時區塊的部分。這是一個排除式定義,也就是說:已批准的分層圖,就是決定樓裡每一個車位法律地位的那份文件。被畫成附屬產業的車位,跟著它的主產業走。沒有被畫成附屬產業的車位,就是共用產業——不管交房以來它被怎麼使用、怎麼標記。

如果它們是附屬產業

那麼它們附屬於特定的單位,發展商只在持有那些單位期間才持有它們。318 法令第 69 和 34(2) 條限制對附屬產業作出獨立於其主產業的處分,所以發展商不能把這些車位單獨賣給第三方或轉讓出去。等到那些未售單位最終賣掉時,車位跟著走;而任何針對這些車位的租賃安排,會隨著所有權變更而終止,不會約束新業主。

如果它們是共用產業

那麼它們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問題就不是發展商想怎樣,而是管理主體授權了什麼。共管機構依第 23(2)(c) 條可以出租或租賃產業;管理機構依第 50(2)(c) 條配合第 60(2) 條。而規範或分配停車,要透過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來做,那需要在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一個在管理主體成立之後仍在收取共用產業車位租金的發展商,應該拿得出那份授權它這麼做的決議。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拿到分層圖和買賣合約的附表,書面確認哪些車位是綁定在你單位上的附屬產業。付錢之前就做這件事,不要等到要賣房時才做。

買家檢查清單

讀分層圖,不要讀發展商的信。如果這些車位在圖上被標示為附屬於特定單位的附屬產業,那它們就屬於那些單位的業主——而 318 法令第 69 和 34(2) 條禁止把它們分開處分。如果圖上沒有標示為附屬產業,它們就依第 4 條落入共用產業,屬於全體共同擁有;而任何出租行為,就是管理主體依其出租權限和附加細則來處理的事,不是發展商的事。

1

拿到已批准的分層圖,辨認哪些車位被畫成附屬產業。

2

對附屬產業,記住第 69 和 34(2) 條禁止把它們與主產業分開處分。

3

對圖上沒有標為附屬產業的車位,依 318 法令第 4 條當作共用產業處理。

4

問管理主體:出租共用產業車位依據的是哪一項決議。

5

核對共用產業車位的租金收入有沒有出現在維修賬戶裡。

常見問題

交房之後發展商還能繼續出租多餘的車位嗎?

取決於分層圖。如果這些車位是附屬於未售單位的附屬產業,發展商是連同那些單位一起持有的。如果圖上沒有標為附屬產業,它們就是 318 法令第 4 條下的共用產業,由管理主體的出租權限和附加細則來管。

我怎麼查出它們屬於哪一種?

看已批准的分層圖。共用產業是用排除法定義的——凡圖上不屬於任何單位或附屬產業的部分。

發展商可以把這些車位單獨賣掉嗎?

如果是附屬產業就不行。《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69 和 34(2) 條限制對附屬產業作出獨立於其主產業的處分。

共用產業車位的租金應該由誰收?

由管理主體,依其出租或租賃產業的權力——共管機構第 23(2)(c) 條,管理機構第 50(2)(c) 條配合第 60(2) 條——而分配須由依第 32(3) 或 70(2) 條訂立的附加細則規範。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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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新聞放在同一個買房框架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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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寫給清盤人,不是土地局;並且把它寫成「地主依第 8 條的強制義務」,而不是一份求助申請。這才是法令真正給你的著力點;假裝存在一條捷徑,只會白白消耗業主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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