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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發展商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召開第一次 JMB 會議 —— 不開會怎麼辦?

發展商必須在交付空置管有權(VP)之日起不遲於 12 個月內召開第一次 JMB 會議(第 17(1)(b) 條配合第 18(1) 條)。不召開即屬犯罪,依第 18(2) 條可處不超過 RM250,000 罰款、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想對自家樓宇的運作有發言權的業主,以及正在考慮要不要競選管委會的人。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真正做決定的是誰

本文要處理的是:這是刑事罪行,不只是「拖延」。知道期限和罰則,才推得動不理不睬的發展商。 分層項目是一個強制性的小型民主體:投票的人就是付錢的人,出席率直接決定你的持有成本。

十二個月,而且計時從交付空置管有權那天開始

第 17(1)(b) 條配合第 18(1) 條,要求發展商在把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付給買家之日起不遲於十二個月內,召開共管機構的第一次會議。對於在法令生效前就已交付空置管有權的樓宇,第 17(1)(a) 條同樣訂十二個月,但改從法令生效日起算。觸發點是「交付空置管有權」——不是竣工,不是拿到 CCC,也不是發展商覺得這棟樓夠穩定了的那一天。

罰則不是象徵性的

第 18(2) 條把不召開該會議定為罪行。一經定罪,發展商可處不超過二十五萬令吉罰款、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按任何標準看這都是重罰,而它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第一次 JMB 會議正是管理費資金的控制權從發展商手上轉出去的時刻。一個過了十二個月還沒召開的發展商,不只是「動作慢」。

唯一合法的「沒有 JMB」的理由

第 17(5) 條規定,如果管理機構在第一次 JMB 會議召開之前就已成立,則無須召開該會議,也不設立共管機構。這種情況發生在分層地契下得夠早、項目直接進入管理機構階段的時候。所以在你指控任何人違法之前,先問一個更窄的問題:分層地契發出來了嗎,管理機構成立了嗎?如果是,第 17(5) 條就是答案,你該把注意力轉到管理機構自己那個第一次常年大會的期限上。

十二個月過了之後該做什麼

書面去信發展商,引用第 17(1)(b) 和 18(1) 條,要求對方給出第一次會議的日期,或者說明第 17(5) 條適用的依據。抄送建築物專員。把回覆保存好。如果會議隨後召開了,請注意第 18(3) 條要求發展商在會議前給出不少於十四天的書面通知——一個臨時通知召開的會議,就是一個大多數業主到不了的會議,這件事值得事先提出異議,而不是事後抱怨。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查一下你們自己項目的附加細則,以及這次會議實際發出的通知——期限和法定人數由法令規定,但項目可以加上有效的變通。如果某個決議看起來不合規,請在開會之前書面提出異議,不要事後才說。

買家檢查清單

期限是自單位空置管有權交付給買家之日起 12 個月,逾期的罰則是不超過 RM250,000 罰款、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唯一合法的「沒有 JMB」的理由是第 17(5) 條:如果管理機構在第一次會議召開之前就已成立,那就根本不設立 JMB。

1

把你收到空置管有權的確切日期記下來——十二個月是從這天起算的。

2

第十二個月時,書面去信發展商,引用第 17(1)(b) 和 18(1) 條,並抄送建築物專員。

3

具體問清楚管理機構有沒有成立——那會觸發第 17(5) 條的適用。

4

收到第一次會議通知時,核對它有沒有給足第 18(3) 條要求的至少十四天。

5

每一份書面回覆都留著——日期鏈條才是日後投訴站得住腳的東西。

常見問題

發展商必須什麼時候召開第一次 JMB 會議?

自把單位空置管有權交付給買家之日起不遲於十二個月——第 17(1)(b) 條配合第 18(1) 條。若空置管有權在法令生效前已交付,則依第 17(1)(a) 條,十二個月從法令生效日起算。

發展商不召開會怎樣?

依第 18(2) 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 RM250,000 罰款、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我們這棟樓根本沒有 JMB,這一定是違法嗎?

不一定。依第 17(5) 條,如果管理機構在第一次 JMB 會議召開之前就已成立,則不設立 JMB,也無須召開該會議。

第一次會議要提前多久通知?

依第 18(3) 條,不少於十四天的書面通知。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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