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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為什麼你的排屋是分層地契?這會改變什麼

《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6(1) 條允許一幢兩層以上的建築物(坐落在已批地上)細分為單位,該地上的土地也可細分為單位。第 6(1A) 條允許一個已批地上有兩幢以上建築物時細分為「土地單位」。法令所定義的「土地單位」,是坐落於某地段、由一棟不超過四層建築物(不含共用地下室)組成、包含附屬產業和共用產業的單元。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買沒有個別分層地契的單位的買家,以及地契拖了很多年還沒下來的業主。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法律意義上的「擁有」

這一篇拆解的是:有地分層意味著:一間有地房地產也有共用產業、管理機構和管理費。買家幾乎都會漏掉這一點。 份額單位決定你的管理費、你的投票權重、你在土地上的份額。值得查一查。

啟用有地單位的那次修訂

在《2013 年分層地契(修訂)法令》之前,分層地契限制只用於建築物。原本的第 6(1) 條允許已批地上的建築物細分為單位,但不包括該地本身。2013 年修訂引入了第 6(1A) 條,允許持有兩幢或以上建築物的已批地細分為「土地單位」。該修訂在 2015 年 6 月 1 日生效;所以在該日期之前成立的項目不會用這種結構,而更早的「有地不能採用分層地契」的說法,是在這次修訂之前說的。

「土地單位」是什麼

「土地單位」在法令中被定義為:坐落於某地段內、由一棟不超過四層的建築物(可包括共用地下室,但地下室本身不計入層數)、並包含附屬產業和共用產業的單元。四層的上限不是隨意的——它反映了在已細分項目裡,更高建築物的結構和防火工程含義。該定義也表明:土地單位並非古典意義上的自由地產——它既包括建築物,也包括整個地段的共用產業。

隨之而來的義務

土地單位的買家仍然擁有一個單位,不是一塊獨立的地段。757 法令第 52(1) 條把管理費加在「地主」身上,而第 52(8) 條對「建築單位地主」和「土地單位地主」不做區分。所以,維修費和儲備金供款都是要繳的。《分層管理法令》適用,包括法定附加細則、管理主體的權力,以及分層管理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共用產業是共享的,管理機構或共管機構對其的維護義務,跟在建築物項目裡的一樣。

為什麼這種結構對風險重要

分層項目中的一個有地單位,表面上雖然看起來像擁有獨立地段,實際上並不等同於持有一塊獨立地產。如果項目的結構完整性受到影響,管理主體對共用產業的義務和權力就會啟動。如果項目被清盤,個別業主對該項目的債務要承擔比例份額。如果涉及使用、出入或義務的糾紛,管理機構的附加細則和分層管理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就會生效。買家應該讀一遍項目的附加細則,理解共用產業——包括任何共用地下室或共用土地——是怎麼定義和管理的。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書面向發展商或管理層索取分層地契申請的當前進度和遞交日期。把回覆保存好——將來真要往上投訴時,你需要的就是這份文件。

買家檢查清單

一棟有地產權的房地產——排屋、半獨立屋,或單棟洋房——可以在分層地契制度下。這是《2013 年分層地契(修訂)法令》引入的,在 2015 年 6 月 1 日生效。「土地單位」被定義為包含一棟不超過四層的建築物(不含共用地下室)、附屬產業和共用產業的單元。實際後果是:有地的買家仍然有管理主體,仍然要按 757 法令第 52(1) 條繳費,仍然有共用產業,仍然受法定附加細則約束。這不是什麼最近出現的漏洞;這是 2013 年修訂法令特意引入的法定結構,用以在包含多個有地單位的項目裡允許地皮採用分層地契。

1

查一下項目何時成立——如果在 2015 年 6 月 1 日之前成立,就不會用那個日期引入的土地單位結構。

2

問項目是依第 6(1) 條(建築單位)還是第 6(1A) 條(土地單位)組織的。

3

讀一遍項目的共用產業定義——它可能包括共用地下室、共用土地,或兩者。

4

理解:第 52(1) 條的管理費對土地單位業主和建築單位業主同樣適用。

5

讀一遍項目的附加細則,看共用產業和出入方面是怎麼規範的。

常見問題

排屋或洋房可以採用分層地契嗎?

可以,作為土地單位,依《1985 年分層地契法令》第 6(1A) 條,由《2013 年分層地契(修訂)法令》引入,從 201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什麼是「土地單位」?

坐落於某地段內、由一棟不超過四層的建築物(不含共用地下室)、附屬產業和共用產業組成的單元。

如果我擁有一個土地單位,我還是要繳費、有管理主體嗎?

是的。757 法令第 52(1) 條對所有業主徵收管理費,不管是建築單位業主還是土地單位業主。管理機構或共管機構對兩者的共用產業管理和附加細則執行權是一樣的。

土地單位內的建築物高度有上限嗎?

有。土地單位的建築物不超過四層(地下室不計在內)。這反映了在已細分項目裡的結構和防火安全考量。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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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下項目何時成立——如果在 2015 年 6 月 1 日之前成立,就不會用那個日期引入的土地單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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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是依第 6(1) 條(建築單位)還是第 6(1A) 條(土地單位)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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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一遍項目的共用產業定義——它可能包括共用地下室、共用土地,或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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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第 52(1) 條的管理費對土地單位業主和建築單位業主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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