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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噪音投訴要有什麼證據,別人才會受理

法定附加細則已經規定了噪音標準——第 8(8) 條禁止造成滋擾或危險的使用方式,第 10 條要求晚上 11 時後電子或樂器聲響保持低音量,第 24 條限制兒童在共用產業上製造噪音。法令和條例裡沒有分貝數的標準。執行依靠有據可查的證據:標註日期和時間的日誌、第二方的證實、給管理層的書面投訴及其回覆。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正在跟鄰居起糾紛的住戶,以及從生活品質角度權衡高樓與有地住宅的買家。

風險等級

中低

買家行動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你其實早就同意了的規矩

這一篇拆解的是:日期、時間、持續多久、一份記錄和一個證人,比任何分貝 App 都有用。升級投訴之前先把記錄做起來。 高樓生活讓家戶之間只隔幾米,結構還會傳導聲音和震動。真正起作用的是附加細則,不是善意。

管理噪音的附加細則

第 8(8) 條附加細則禁止業主以對其他業主造成滋擾或危險的方式使用其單位——一個寬泛的總括條款。第 10 條更具體:禁止造成反感、難堪或滋擾的言語或行為,並明文要求晚上 11 時後電子或樂器聲響保持低音量。第 24 條限制兒童在共用產業上製造噪音或滋擾。這些條款相互疊加:噪音投訴可以依第 10 條指控非工作時間擴音音樂,或依第 8(8) 條指控任何時段造成實際困擾的聲響。

「證據」在實踐中意味著什麼

分層附加細則裡沒有分貝數標準。違規的證明取決於顯示聲音造成了滋擾或危險——也就是說,要麼顯示它對一個合理的鄰居來說是可聽見的並且令人困擾的,要麼顯示它超出了允許的範疇(例如晚上 11 時後的擴音)。一份標註日期和時間的事件日誌是基礎:它顯示了規律和持久性。第二位住戶的聲明說他們聽到了,這是佐證。給管理層的書面投訴(附帶日期和回覆)至關重要——它讓管理層知情,並創建了管理層看到並做過什麼的記錄。

一旦你有了證據,管理層能做什麼

第 7 條附加細則允許管理主體對違反附加細則的行為處以罰款(最高 RM200),由大會決議確定金額。第 16(2) 條允許它要求經警告後仍屢次違規的人立即離開共用產業。第 16(3) 和 16(4) 條允許它要求業主糾正違規,若業主不做,管理主體可自己進行整修,費用由業主承擔並作為債務追討。所以執行梯級有多個步驟:警告、罰款、糾正要求,最後成本追討。

為什麼即使延誤很久,仲裁庭仍然有用

757 法令第 105(2) 條規定《1953 年訴訟時效法》不適用於仲裁庭訴訟。這意味著沒有時效限制——從第一次事件起三年後提出的投訴在程序意義上不會自動過時。但延誤確實削弱證據:一份一年前的日誌比當前的日誌說服力差,而一個已經搬走的第二位證人可能更難找到。所以要及早開始記錄,若事情上訴至仲裁庭,仲裁庭將權衡延誤與你收集的證據強度。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拿一份你們項目的附加細則,以及通過它的那份決議。一條追溯不到合規決議的「規定」,只是要求,不是義務。

買家檢查清單

分貝數不是分層附加細則的一部分。標準是基於行為的:第 8(8) 條禁止以對其他業主造成滋擾或危險的方式使用單位。第 10 條明文要求晚上 11 時後,電子或樂器聲響保持低音量。要證明違規,你需要記錄——日期、時間、持續時長,理想情況是有第二個住戶能作證聽到了。第 7 條允許罰款,第 16(2) 條允許要求屢次違規者離開,第 16(3)-(4) 條允許管理層修復並追討成本。在分層管理仲裁庭,沒有訴訟時效限制,所以延誤不能阻止索賠,但它削弱了證據。

1

從第一次事件開始寫日期日誌——記錄日期、時間、持續時長和聲音的性質。

2

請鄰居注意並證實;如果可能的話獲得他們的書面聲明。

3

給管理層發書面投訴,附上事件的日期和時間——保存一份副本。

4

要求管理層的書面回覆,說明他們將採取什麼行動。

5

如果違規繼續,重複日誌和投訴過程;仲裁庭會看完整的記錄,不只是最近的事件。

常見問題

分層附加細則裡有分貝數限制嗎?

沒有。第 10 條要求電子或樂器聲響在晚上 11 時後保持「低音量」,但沒有規定分貝數。違規的證明取決於顯示滋擾或危險,而不是靠噪音表。

什麼算作噪音違規的證據?

一份標註日期、時間和持續時長的日誌,最好能得到第二位住戶的證實。給管理層的書面投訴及其回覆也很重要——它們確立了管理層已被告知。

管理主體可以因噪音對某人罰款嗎?

可以。第 7 條附加細則允許對任何附加細則違規處以最高 RM200 的罰款,由大會決議確定。

如果對方一直違反附加細則怎麼辦?

第 16(2) 條允許管理主體要求經警告的屢次違規者立即離開共用產業。第 16(3)-(4) 條允許管理主體修復並作為債務追討成本。

延誤會阻止仲裁庭索賠嗎?

不會。757 法令第 105(2) 條規定《訴訟時效法》不適用於仲裁庭訴訟,所以沒有時效限制。但延誤會削弱證據——一份舊日誌和已搬走的證人不如當前的有說服力。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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