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哪些樓宇文件你有法定權利查閱,以及管理層必須在多久內給你
業主可以查閱賬簿,並取得基金餘額證明——共管機構依第 31 條,管理機構依第 73 條。拒絕查閱,或未能設立或審計賬目,依第 26(5) 和 62(5) 條即屬犯罪,管委會成員須個人承擔最高 RM250,000 或三年的責任。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 適合誰 | 想對自家樓宇的運作有發言權的業主,以及正在考慮要不要競選管委會的人。 |
|---|---|
| 風險等級 | 中 |
| 買家行動 |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
權力在誰手上
下面要講清楚的問題是:賬目、登記冊、合約、會議記錄,都不是管理層的私產。拒絕提供是罪行,不是「內部規定」。 在這裡,程序不是官僚主義——它是你的錢和一小群不受問責的人之間唯一的屏障。
你可以要求看什麼
業主可以查閱賬簿,也可以取得一份關於基金狀況的證明——共管機構依第 31 條,管理機構依第 73 條。實務上,證明是兩者中更有用的那個,因為它把餘額寫進一份由該機構簽署的正式文件裡,而不是在會議上口頭描述。如果你不是現有業主,而是在做盡職調查的買家,這也正是產權律師會想看的那份文件。
拒絕是犯罪,而且責任落到個人頭上
這一點會改變行為。未能設立或審計賬目,或未能允許查閱,依共管機構第 26(5) 條和管理機構第 62(5) 條即屬犯罪——而且管委會成員須個人承擔責任,可處最高二十五萬令吉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另外,拒絕出具第 31 條證明,依 2015 年條例第 19(2) 條另屬犯罪,可處最高五萬令吉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如果他們還是不拿出來
告到分層管理仲裁庭。附表四第一部分包含一項獨立的訴由:強制發展商、共管機構、管理機構或子管理機構提供資訊或文件。實務上的關鍵,是把它和這些文件所關聯的實質投訴一起提出,而不是分兩次。理由很直接:那道「提供文件」的命令,往往正是讓你的實質主張從「我認為」變成「有據可查」的那一步;如果先單獨去要文件、拿到之後再回頭提實質主張,等於把一件事拆成兩個來回,時間和精力都白花。立案時把兩項訴由寫在同一份申請裡,仲裁庭一次就能把該看的東西看齊。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查一下你們自己項目的附加細則,以及這次會議實際發出的通知——期限和法定人數由法令規定,但項目可以加上有效的變通。如果某個決議看起來不合規,請在開會之前書面提出異議,不要事後才說。
買家檢查清單
三個槓桿。查閱賬簿。依共管機構第 31 條或管理機構第 73 條取得基金狀況證明。以及,若上述任一被拒,第 26(5) 和 62(5) 條的罪責——管委會成員須個人承擔最高 RM250,000 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拒絕出具第 31 條證明另有其罰則,依條例第 19(2) 條:最高 RM50,000、三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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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把請求寫成書面,並寫明條文——共管機構第 31 條,管理機構第 73 條。 |
|---|---|
| 2 | 索取基金餘額證明,不要只滿足於會議上的口頭交代。 |
| 3 | 如果查閱被拒,引用第 26(5) 或 62(5) 條,並指出管委會成員須個人負責。 |
| 4 | 如果第 31 條證明被拒,引用 2015 年條例第 19(2) 條。 |
| 5 | 如果什麼都拿不到,依附表四中「強制提供文件」那一項訴由,向仲裁庭提告。 |
常見問題
我有權看樓宇的賬目嗎?
有。業主可以查閱賬簿並取得基金狀況證明——共管機構依第 31 條,管理機構依第 73 條。
管委會拒絕會怎樣?
未能允許查閱,或未能設立或審計賬目,依共管機構第 26(5) 條和管理機構第 62(5) 條即屬犯罪,管委會成員須個人承擔最高 RM250,000 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拒絕出具證明另有罰則嗎?
有。2015 年條例第 19(2) 條把「拒絕出具第 31 條證明」定為罪行,可處最高 RM50,000 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仲裁庭可以命令他們交出文件嗎?
可以。附表四第一部分包含「強制發展商、JMB、管理機構或子管理機構提供資訊或文件」這一項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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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請求寫成書面,並寫明條文——共管機構第 31 條,管理機構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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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基金餘額證明,不要只滿足於會議上的口頭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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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 31 條證明被拒,引用 2015 年條例第 19(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