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产权与物业管理
管理层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法律责任:疏忽、资金短缺、没买保险
如果共管机构委员会未能维护、审计或允许检查账目,他们依第 26(5) 条(共管机构)和第 62(5) 条(管理机构)面临个人责任——罚款最高 RM250,000 和监禁最高三年。管理机构必须依第 21(1)(a) 和 59(1)(a) 条保持公共财产的修缮状态。附则豁免管理机构对车辆拖曳、未授权动物移除和不领取物品处置的责任,但不存在使该机构对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的一般条款。索赔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条的仲裁庭。
Quick summary
快速总结
适合谁
风险等级
买家行动
| 适合谁 | 在评估自家楼宇管理水平的业主,以及把管理质量当成筛选条件的买家。 |
|---|---|
| 风险等级 | 中 |
| 买家行动 | 把你的楼盘名称、目前缴的管理费,以及你正在纠结的问题发给 Lewis,他会告诉你该先查什么。 |
是谁在花你的钱
这一篇拆解的是:管委会成员是义务性质,但不等于免责。搞清楚责任从哪里开始,才会有靠谱的人愿意出来做。 在马来西亚,物业管理是需要注册的专业,而且这个注册要求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责任
第 26(5) 和 62(5) 条对违反账目义务的委员会委员施加个人责任。法令要求账目每年保持和审计——共管机构依第 21(1)(g) 和 26(1)(b) 条、管理机构依第 59(1)(g) 和 62(1)(b) 条及附表二第 7(10) 段。第 31 条(共管机构)和第 73 条(管理机构)要求该机构应要求向业主提供基金状况证明。未能保持账目、拒绝审计账目或拒绝出具证明是犯罪,委员会委员个人罚款不超过 RM250,000、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这是法令针对玩忽职守委员会最锐利的刀刃。
维持公共财产修缮的义务
共管机构的第 21(1)(a) 条和管理机构的第 59(1)(a) 条施加了相同的义务:保持公共财产处于良好可用状态。这是一项积极义务——该机构必须行动以维护、修缮和更换老化的部件。这不是对损害的保险,也不延伸至业主自用单位(那是业主的职责)。但公共部分——屋顶、电梯、立面、排水沟、电梯大堂、外部设备——完全在范围内。不修理漏水的屋顶或破损的电梯门是违反。
附则对管理机构的保护
2015 年条例附表三包含附则,附则 25(1)(b) 和 25(2)(b) 豁免管理机构对车辆拖曳或轮胎夹持期间造成的损害或丢失的责任。附则 14(2)(b) 豁免在未授权动物移除期间的责任。附则 20(2) 豁免在不领取物品处置期间的责任。这三个是明确的豁免。它们很窄——每个涵盖特定活动——它们不意味着管理机构一般对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不存在这样的一般条款。
索赔和仲裁庭途径
对管理机构义务违反的索赔提交至法令第 102 和 105(1) 条规定的分层管理仲裁庭。仲裁庭有 RM250,000 的货币限额。法令附表四第一部分包括对义务履行的争议索赔,所以那是适当的论坛。如果你拥有一个单位,管理机构未能修理屋顶、让水进来并损害了你的单位,仲裁庭是你提交的地方。对由委员会委员依第 26(5) 或 62(5) 条违反账目义务造成的损害的索赔也属于那里,尽管你可能在起诉个人,而不仅仅是该机构。
拿你自己那栋楼核对一遍
查证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格,索取委任条款和最近两年的审计账目。这三份文件,能回答关于「管得好不好」的大部分问题。
买家检查清单
责任有两种形式。个人责任:如果委员会未能维护、审计或允许检查账目,委员们依第 26(5) 和 62(5) 条承担责任——罚款不超过 RM250,000、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照顾义务:管理机构必须依共管机构的第 21(1)(a) 条和管理机构的第 59(1)(a) 条保持公共财产处于良好可用状态。2015 年条例附表三的附则豁免管理机构对车辆拖曳或轮胎夹持(25(1)(b) 和 (2)(b))、未授权动物移除(14(2)(b))和不领取物品处置(20(2))期间的损害或丢失的责任。不存在使该机构对居民财产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的一般明确条款。索赔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条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货币限额为 RM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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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果委员会未能维护或审计账目,引用第 26(5) 条(共管机构)或 62(5) 条(管理机构)——这施加了个人责任。 |
|---|---|
| 2 | 确认管理机构有义务依共管机构的第 21(1)(a) 条、管理机构的 59(1)(a) 条保持公共财产的修缮。 |
| 3 | 检查附则是否豁免管理机构的责任——附则 25 关于拖曳、附则 14 关于动物移除、附则 20 关于不领取物品处置。 |
| 4 | 理解不存在使管理机构对居民财产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的一般条款,除非管理协议或附则施加一项。 |
| 5 | 知道索赔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条的分层管理仲裁庭,限额为 RM250,000。 |
常见问题
委员会委员对账目失职承担个人责任吗?
是的。第 26(5) 和 62(5) 条使委员会委员未能维护账目、审计账目或允许检查成为犯罪。处罚:罚款不超过 RM250,000、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管理机构对建筑物中的每一次丢失或损害都承担责任吗?
不是。该机构必须依第 21(1)(a) 或 59(1)(a) 条保持公共财产的修缮,但附表三的附则豁免其对车辆拖曳、动物移除和不领取物品处置的责任。不存在使其对居民财产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的一般条款。
针对管理机构索赔的论坛是什么?
第 102 和 105(1) 条规定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货币限额为 RM250,000。附表四第一部分包括对义务履行的争议索赔。
管理机构的保险涵盖所有内容吗?
不是。保险是该机构必须安排的一部分,但它不会推翻责任范围。检查你的管理协议和附则,了解该机构实际负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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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新闻放在同一个买房框架里看。
欠管理费,管理层可以断你的水、锁你的水表、不让你搭电梯吗?
757 法令和 2015 年条例都没有赋予管理主体因欠费而切断单位水电的明文权力。条例允许的是:依附加细则第 6(5) 条暂停共用设施与服务,以及依第 6(4) 条停用你的门禁卡,重新启用费不得超过 RM50。
Lewis 总结
吵之前先分清楚。停用门禁卡和暂停设施是合法的,管理层也会用;切断水电则没有明文的法定依据,值得马上书面质疑。但无论哪一种,先把欠费缴清——账目一清,这里所有的手段都立刻失效。
管理层可以把共用停车位出租、预留或收费吗?
管理主体可以出租或分配共用产业车位——共管机构依第 23(2)(c) 条,管理机构依第 50(2)(c) 条配合第 60(2) 条——并可依第 32(3) 或 70(2) 条透过附加细则规范停车。但订立这些附加细则需要在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不是管委会自己拍板。
Lewis 总结
布告栏上出现新的停车规定时,问一个问题就够了:这是依据哪一次大会上通过的哪一项特别决议?如果没人答得上来,那你看到的只是一项穿着附加细则外衣的管委会偏好。
被爆窃、失窃、车在停车场被偷:管理层要不要负责?
757 法令和附表三附加细则里,没有一条一般性的明文规定,要求管理主体为住户财物的失窃或损失负责。附加细则里凡是提到责任的地方,反而是在豁免管理机构——拖车或锁车造成的损坏、移走动物、处置无人认领的阻碍物。
Lewis 总结
自己买家财险,不要把门口那间保安亭当成保障。法令给了项目提供保安的权力和支付它的钱,但它并没有把「保安失守」变成一项对这栋楼的自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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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员会未能维护或审计账目,引用第 26(5) 条(共管机构)或 62(5) 条(管理机构)——这施加了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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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管理机构有义务依共管机构的第 21(1)(a) 条、管理机构的 59(1)(a) 条保持公共财产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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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附则是否豁免管理机构的责任——附则 25 关于拖曳、附则 14 关于动物移除、附则 20 关于不领取物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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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不存在使管理机构对居民财产盗窃或丢失承担责任的一般条款,除非管理协议或附则施加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