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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管理層在什麼情況下要負法律責任:疏忽、資金短缺、沒買保險

如果共管機構委員會未能維護、審計或允許檢查賬目,他們依第 26(5) 條(共管機構)和第 62(5) 條(管理機構)面臨個人責任——罰款最高 RM250,000 和監禁最高三年。管理機構必須依第 21(1)(a) 和 59(1)(a) 條保持公共財產的修繕狀態。附則豁免管理機構對車輛拖曳、未授權動物移除和不領取物品處置的責任,但不存在使該機構對盜竊或丟失承擔責任的一般條款。索賠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條的仲裁庭。

Quick summary

快速總結

適合誰

在評估自家樓宇管理水平的業主,以及把管理品質當成篩選條件的買家。

風險等級

買家行動

把你的樓盤名稱、目前繳的管理費,以及你正在糾結的問題發給 Lewis,他會告訴你該先查什麼。

是誰在花你的錢

這一篇拆解的是:管委會成員是義務性質,但不等於免責。搞清楚責任從哪裡開始,才會有靠譜的人願意出來做。 在馬來西亞,物業管理是需要註冊的專業,而且這個註冊要求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委員會委員的個人責任

第 26(5) 和 62(5) 條對違反賬目義務的委員會委員施加個人責任。法令要求賬目每年保持和審計——共管機構依第 21(1)(g) 和 26(1)(b) 條、管理機構依第 59(1)(g) 和 62(1)(b) 條及附表二第 7(10) 段。第 31 條(共管機構)和第 73 條(管理機構)要求該機構應要求向業主提供基金狀況證明。未能保持賬目、拒絕審計賬目或拒絕出具證明是犯罪,委員會委員個人罰款不超過 RM250,000、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這是法令針對翫忽職守委員會最銳利的刀刃。

維持公共財產修繕的義務

共管機構的第 21(1)(a) 條和管理機構的第 59(1)(a) 條施加了相同的義務:保持公共財產處於良好可用狀態。這是一項積極義務——該機構必須行動以維護、修繕和更換老化的部件。這不是對損害的保險,也不延伸至業主自用單位(那是業主的職責)。但公共部分——屋頂、電梯、立面、排水溝、電梯大堂、外部設備——完全在範圍內。不修理漏水的屋頂或破損的電梯門是違反。

附則對管理機構的保護

2015 年條例附表三包含附則,附則 25(1)(b) 和 25(2)(b) 豁免管理機構對車輛拖曳或輪胎夾持期間造成的損害或丟失的責任。附則 14(2)(b) 豁免在未授權動物移除期間的責任。附則 20(2) 豁免在不領取物品處置期間的責任。這三個是明確的豁免。它們很窄——每個涵蓋特定活動——它們不意味著管理機構一般對盜竊或丟失承擔責任。不存在這樣的一般條款。

索賠和仲裁庭途徑

對管理機構義務違反的索賠提交至法令第 102 和 105(1) 條規定的分層管理仲裁庭。仲裁庭有 RM250,000 的貨幣限額。法令附表四第一部分包括對義務履行的爭議索賠,所以那是適當的論壇。如果你擁有一個單位,管理機構未能修理屋頂、讓水進來並損害了你的單位,仲裁庭是你提交的地方。對由委員會委員依第 26(5) 或 62(5) 條違反賬目義務造成的損害的索賠也屬於那裡,儘管你可能在起訴個人,而不僅僅是該機構。

拿你自己那棟樓核對一遍

查證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格,索取委任條款和最近兩年的審計賬目。這三份文件,能回答關於「管得好不好」的大部分問題。

買家檢查清單

責任有兩種形式。個人責任:如果委員會未能維護、審計或允許檢查賬目,委員們依第 26(5) 和 62(5) 條承擔責任——罰款不超過 RM250,000、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照顧義務:管理機構必須依共管機構的第 21(1)(a) 條和管理機構的第 59(1)(a) 條保持公共財產處於良好可用狀態。2015 年條例附表三的附則豁免管理機構對車輛拖曳或輪胎夾持(25(1)(b) 和 (2)(b))、未授權動物移除(14(2)(b))和不領取物品處置(20(2))期間的損害或丟失的責任。不存在使該機構對居民財產盜竊或丟失承擔責任的一般明確條款。索賠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條的分層管理仲裁庭,貨幣限額為 RM250,000。

1

如果委員會未能維護或審計賬目,引用第 26(5) 條(共管機構)或 62(5) 條(管理機構)——這施加了個人責任。

2

確認管理機構有義務依共管機構的第 21(1)(a) 條、管理機構的 59(1)(a) 條保持公共財產的修繕。

3

檢查附則是否豁免管理機構的責任——附則 25 關於拖曳、附則 14 關於動物移除、附則 20 關於不領取物品處置。

4

理解不存在使管理機構對居民財產盜竊或丟失承擔責任的一般條款,除非管理協議或附則施加一項。

5

知道索賠提交至依第 102 和 105(1) 條的分層管理仲裁庭,限額為 RM250,000。

常見問題

委員會委員對賬目失職承擔個人責任嗎?

是的。第 26(5) 和 62(5) 條使委員會委員未能維護賬目、審計賬目或允許檢查成為犯罪。處罰:罰款不超過 RM250,000、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管理機構對建築物中的每一次丟失或損害都承擔責任嗎?

不是。該機構必須依第 21(1)(a) 或 59(1)(a) 條保持公共財產的修繕,但附表三的附則豁免其對車輛拖曳、動物移除和不領取物品處置的責任。不存在使其對居民財產盜竊或丟失承擔責任的一般條款。

針對管理機構索賠的論壇是什麼?

第 102 和 105(1) 條規定的分層管理仲裁庭,貨幣限額為 RM250,000。附表四第一部分包括對義務履行的爭議索賠。

管理機構的保險涵蓋所有內容嗎?

不是。保險是該機構必須安排的一部分,但它不會推翻責任範圍。檢查你的管理協議和附則,瞭解該機構實際負責的內容。

Lewis Chong REN 69566

Lewis Chong

REN 69566 · IQI Global

吉隆坡、新山與檳城房地產顧問,協助買家做出數據驅動的買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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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新聞放在同一個買房框架裡看。

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欠管理費,管理層可以斷你的水、鎖你的水錶、不讓你搭電梯嗎?

757 法令和 2015 年條例都沒有賦予管理主體因欠費而切斷單位水電的明文權力。條例允許的是:依附加細則第 6(5) 條暫停共用設施與服務,以及依第 6(4) 條停用你的門禁卡,重新啟用費不得超過 RM50。

Lewis 總結

吵之前先分清楚。停用門禁卡和暫停設施是合法的,管理層也會用;切斷水電則沒有明文的法定依據,值得馬上書面質疑。但無論哪一種,先把欠費繳清——賬目一清,這裡所有的手段都立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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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管理層可以把共用停車位出租、預留或收費嗎?

管理主體可以出租或分配共用產業車位——共管機構依第 23(2)(c) 條,管理機構依第 50(2)(c) 條配合第 60(2) 條——並可依第 32(3) 或 70(2) 條透過附加細則規範停車。但訂立這些附加細則需要在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不是管委會自己拍板。

Lewis 總結

佈告欄上出現新的停車規定時,問一個問題就夠了:這是依據哪一次大會上通過的哪一項特別決議?如果沒人答得上來,那你看到的只是一項穿著附加細則外衣的管委會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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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產權與物業管理

被爆竊、失竊、車在停車場被偷:管理層要不要負責?

757 法令和附表三附加細則裡,沒有一條一般性的明文規定,要求管理主體為住戶財物的失竊或損失負責。附加細則裡凡是提到責任的地方,反而是在豁免管理機構——拖車或鎖車造成的損壞、移走動物、處置無人認領的阻礙物。

Lewis 總結

自己買家財險,不要把門口那間保安亭當成保障。法令給了項目提供保安的權力和支付它的錢,但它並沒有把「保安失守」變成一項對這棟樓的自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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